花了310万元购买的“天井房”,本以为能拥有梦想中的惬意庭院,却没想到因一次下水道检修,意外发现院子里暗藏公共窨井!买家直指卖家“揣着明白装糊涂”,卖家却一脸无辜地表示“确实忘了”。一句“忘了说”,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吗?近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闵行区人民法院”)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2023年9月,张某与徐某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徐某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(以下简称“系争房屋”)出售给张某,房屋价款310万元。同年11月,系争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。
同年12月,因二楼下水道堵塞,物业工作人员进入房屋的天井内进行维修,直到此时张某才得知天井内存在两个下水道窨井。
张某很快就这一情况与徐某进行沟通,徐某表示是其敏感度不够高,这个事情确实是忘记了。然而,双方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。
张某诉称,窨井存在异味,可能产生沼气从而发生危险,且会降低房屋价值。徐某为出售房屋向其隐瞒了这一情况,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遂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其违约损失18.6万元。
徐某辩称,张某在签合同之前便已经发现窨井盖,不存在其隐瞒的情况,且系争房屋的售价本就低于同期其他房屋。另外,窨井盖是备用的维修渠道,其居住期间基本未打开过,对居住没有影响,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”二手房交易中,房屋的各种环境情况是影响房屋交易及价格的因素之一,根据诚信原则,出卖人负有告知房屋真实、完整情况的义务,应当将可能妨碍房屋购买或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,不得刻意隐瞒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瑕疵或不利因素,避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。买受人在购买、查看房屋时亦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。本案中,系争房屋的院内存在的窨井维修口,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疏通、检修等情况,维修人员在维修下水管道时需进入院内实施,显然会对屋内人员的生活造成影响。并且,窨井可能会产生异味,存在管道堵塞、反水的隐患,这些可能的情况也会影响原告对房屋交易意愿及交易价格的判断。被告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配资排排网,未进行主动披露,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现场可以看到,窨井处的瓷砖与其余瓷砖有明显不同,且与其余瓷砖之间存在明显缝隙,原告自认在查看房屋时的确有注意到不同并询问情况,但却没有审慎对待,在未向被告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,显然亦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,存在一定的过失。综上,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,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损失的合理性、关联性及可预见性、合同履行状况、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,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万元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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